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,促进区纪委、区监察委班子自身建设,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,特制定本规则。
一、工作原则
(一)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。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,充分发扬民主,通过集体讨论,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,努力做到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。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,保证权利正确行使。
(二)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。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,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,不得以传阅、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。
(三)坚持领导分工负责制。按照有利于集体领导和分管领导作用的充分发挥,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,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。
(四)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。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了解的重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,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。
二、重大事项范围
“重大事项”是指对区纪委、区监察委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问题、重要干部任免、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。
(一)重大决策问题包括:
1、贯彻执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上级纪委、监察委重要工作要求的方案;
2、纪委、监察委工作的整体规划,重大工作部署、年度工作计划、班子成员的分工,单位工作职能、岗位职责、人员编制的设置、调整等;
3、提交区纪委全会和党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;
4、以区纪委、区监察委名义向上级提出的重大建议、意见和报告;
5、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颁布;
6、重大活动事项、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、研究和处理;
7、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、采取调查措施及处理决定;
8、重要信访、投诉事项的处理;
9、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年度考核奖励,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;
10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问题。
(二)重要干部任免包括:
1、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;
2、镇(街道)纪委(纪工委)、区纪委派驻纪检组领导及干部的任用、调整;
3、中层及以下干部的的选拔、任用、考核和奖惩;
4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。
(三)重大项目安排包括:
1、本单位重大专项建设项目;
2、年度预算的基本建设、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;
3、本单位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、重大项目立项、对外捐赠等;
4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(四)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:
1、财务预算的编制、申报和调整,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,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及调整,财务预算追加;
2、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活动、会议项目经费的支出;
3、年度预算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的事项;
4、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;
5、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。
三、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及要求
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单位领导班子全体会议。决策按确定议题、重点说明、充分讨论、统一意见、形成决议等步骤进行。
(一)确定议题
1、重大事项的决策议题,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,报书记同意。
2、相关决策事项的准备工作由相关室承办,并作好汇报准备。会议通知由办公室负责落实。
(二)重点说明
1、人员到场。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,须有三分之二领导到会方可举行,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,应事先请假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同时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书面告知会议主持人。
2、作出说明。对提交决策的议题,由相关业务室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作出背景说明及决策建议。参会人员可进行发问,说明人应作出明确解释。
(三)充分讨论
会议要安排足够的时间对重大事项议题进行讨论,充分发表意见。班子成员应当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因故未到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或者建议。
(四)作出决策
1、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。意见比较一致时,可进行表决,必要时表决以无记名票决的形式进行;如遇重大分歧,持赞成与反对(含未到会领导成员的书面意见)的人数接近时,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可暂缓表决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,再提交下次会议讨论。
2、会议实行逐项表决。
3、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,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应当详细记录。必要时应将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科室及相关人员。
四、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
(一)重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,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。职责分工有交叉的,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。组织实施的分管领导应当抓好落实,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执行情况。
(二)分管领导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保留,并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。但在新的决策作出前,应当无条件执行。
(三)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交集体讨论做出决策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需要作出临时处置的,应当在处置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。处置后未完成的事项需要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,应当重新集体决策,并按照新决策执行。
(四)重大事项的决策、执行情况,除按规定落实保密要求外,可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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